關啟文:同性戀者有甚麼人權?
編輯室 / 基督日報記者 作者: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
2013年11月08日07時01分 (PST)


重要易懂節錄
 
 
 
 
 人格尊嚴的平等 =/= 行為與生活方式的平等

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例如煙民與非煙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在現實生活裡他們都同樣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領取綜援等權利,然而因為吸煙的行為對自己和別人的健康都有風險,所以是社會不鼓勵的行為,因此,煙民比非煙民在各方面受更多的限制,這是合理的,也不意味著社會或法例否定了煙民的平等尊嚴。

同樣道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有同樣的基本人權,然而同性戀者的行為(如肛交)和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的本就有差異,在價值上有很多爭議,所以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有不同的看法和評價,是非常自然的。
贊成和反對同性戀行為雙方都有權持守自己的意見,這也是良心自由的人權。
強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改變看法,不單不是人權,更加是不尊重別人的良心自由。

以下那種婚姻的理解是人權呢?
(A) 婚姻= 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 婚姻= 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 婚姻= 一男多女的終身結合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 婚姻= 多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化婚姻)
(E) 婚姻制度本身違反人權,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情、拍散拖等),所以應該取消婚姻制度。
(F) 婚姻= 多個生物(不論是否人類)的終身結合

香港的同志運動接受(B) 而不接受(A) ,他們認為若接受(A) 而不接受(B) ,會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權。他們現階段還沒有提倡(C)-(F),然而平權的思路是難以停留在(B) 的。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 或(D),多妻(多夫)傾向者或多元化婚姻的愛好者也會指控我們侵犯他們的平等人權。但想深一層,偏重長相廝守關係的婚姻制度本就排斥了一些不好此道的人,所以平等權利的思路可能不單導向多元化婚姻(D),更是婚姻制度的取締(E)。但一旦取締了婚姻制度,那又會對那些希望社會支持他們長期委身關係的人不公平。(有些人會指以上論證是在抹黑同性戀者,但只要真正明白我的論證,就知道抹黑的指控只是以一種煽動情緒的方式來回應一個理性的論點。) 我相信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事實上接受(B) 但不接受(C)-(F) ,他們譴責傳統派(A) 漠視同志平權,也不接納他們提出的道德理由。這是否五十步笑百步呢?若不訴諸道德理由,單從他們那種平權邏輯看,如何防止由(B)向(C)-(F) 滑落呢?


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者(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也有不受歧視的基本人權

當同性戀運動的訴求超越個人的自由,而包括一些社會工程(社會工作)項目時,那當然會影響別人,所以也要認定其他人(特別是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權,以強制手法對付他們是漠視這些人的人權。
總結而言,同性戀異見分子(其實所有市民)有以下人權:
用合法的方式表達反對同性戀的自由;不因其立場受滋擾和歧視的權利(所以 之前郭采潔的人權算是也被侵犯喔!);
不被強逼去用自己的財物認可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的權利。
 
同性戀者權利不是絕對的,當他們的權利與別人的權利衝突時,沒有理由總是後者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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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說他是同性戀,穿女裝進女廁,我怎麼辦?

林永傑 
alwaysjielin@gmail.com

台北馬偕醫院周姓男員工,進醫院工作後穿女裝、進女廁,3個月後馬偕以擅離職守資遣,卻被控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法院初審判馬偕賠5萬,二審判免罰款,但馬偕得立刻回復周先生職位,並補發一萬六千元獎金。

「可自由進女廁?」身邊男性朋友聽後,亮出色瞇瞇的眼。不是男性皆可以,須自我認同為同性戀才能享特權。女同事憂慮地問:「色狼說他是同性戀,穿女裝進女廁,我怎麼辦?」

女性只能自求多福。同性戀團體現可進中小學,放映「青春水樣」影片,鼓勵學生找性刺激帶、與同學做愛,又從你繳的稅領「性別平等」推廣費。老師若取締男生穿女裝,以免魚目混珠男生進女廁、危害女生安全,卻會依違反性別平等法辦、最重可解聘。

在少子化世界第一,台灣面臨國安危機時,能延續生命的女性,該是社會優先保護對象,女性權益卻被逼到牆角。女人結婚生子、勞碌家事後會變老,男人卻可能拈花惹草,「通姦罪」是為保護女人,讓她有完整的家。

同性戀團體去年遊行喊出「革命婚姻」,誓將通姦除罪,今年速將「多元成家」方案送進立院。如他們發言人所說:「原本可出軌,同性婚姻合法後去新公園偷吃,卻會被告通姦,」他們不只要同性婚姻,還要一個可出軌的多元家庭。多元成家拿刀摧毀現有婚姻制度,改造成「小3合法化的多元家庭」。

「有天對小3、伴侶厭倦了呢?」同運團體討論中,有人提出這問題。因此「2男1女」、「小3合法」的多元成家法案,又增解約條款,讓一方不開心時,可到戶政機關自由解散家庭。且為維護同性戀、陰陽人權益,如此多元家庭,還能自由認養小孩。

而今年同性戀大遊行,也因許多同性戀轟趴時用搖頭丸助興,卻被警察取締,因此訴求娛樂性用藥(即搖頭丸等)須立刻合法化。遊行甚至將友誼之手,伸向火車性愛趴男子蔡育林,在他在飽受媒體攻擊後,能上台當貴賓、鼓吹性解放,並接受滿場最熱烈掌聲。

台灣從純樸社會,變成少子化世界第1、離婚率亞洲第1、未婚少女懷孕率亞洲近鄰國家第1、墮胎率現代國家第1的社會,還能繼續解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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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動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強調四項特點:「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日前已送入立法院準備審議。

我們反對的是「多元成家方案」之惡法立法,對於同性戀者的權益與需求,或可通過其他方式尋求幫助,不應將影響每個人與國家根基的「婚姻與家庭制度」破壞掉,對此我們堅持相關制度的改變須透過制度性的作法取得全民共識(如全民公投),而不是由少數人在未經全國共識下草率更改影響全國人民的婚姻制度與關係國家根本大法之民法

「荒唐危險」的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 (針對以愛情有性愛關係的伴侶之評論)

「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強調大人個人權益甚於對彼此的承諾與對孩子的權益,這是想要享受政府對婚姻、家庭提供的權益,卻不願受婚姻的規範束縛而另創的制度,下述可能帶來的社會亂象與問題,若成為未來世代耳濡目染的生活環境,你能接受嗎?

1、伴侶制度沒有性忠貞義務:讓通姦除罪化與其說是法律的鬆綁,更危險的是它在宣告兩人結合成家不需要性忠貞,傳揚性自由解放的意識形態與價值觀,更破壞夫妻關係中應持守的信任與承諾

 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事實上許多惡法,人雖看似未違法,但已違反道德標準,同時法律除消極面規定不可做甚麼甚麼外,但也表示你可以做到甚麼程度不叫違法,那具有一種生活上無形的意識與價值觀的引導和宣示作用,當然我們知道法律有其限界(所謂法律漏洞或僵化性),但至少規範要符合並保障主流價值觀、 對於少數者權益也需以不侵害安定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並有著勸勉或警示人們不要做不道德違法的事。

    因此,不能以伴侶間不一定要做愛為前提,就主張伴侶無須守性忠貞義務,為要讓因愛情結合會有性需求但選擇伴侶制度成家的人,就可以不用守性忠貞,這邏輯只能說這是符合身體自主、性自由主義者的盼望與主張,通姦與小三合法化與其說是法律的鬆綁,倒不如說它是在宣告性自由解放的意識形態與價值觀,因為偷情、外遇是婚姻最大殺手之一,當然性自由主義者不這麼認為。

2、伴侶制度適用同性與異性,允許單方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關係是否將更混亂? 若未來取代傳統家庭,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的爸媽,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

3、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主張婚姻不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沒姻親關係,婆婆不再是媳婦的媽了,連帶孩子恐也因父母跟姻親的疏離關係而與家族疏離? 此價值意識顛覆家族傳統與文化

4、與直系血親以外都可以成為伴侶: 未來和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甚至公公與配偶方兄妹也都可以合法登記成為伴侶? 恐造成「亂倫」合法化之疑慮。

伴侶盟回應說: 多元成家草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身分關係,對於許多反對者所念茲在茲的「亂倫」、「性關係」,僅簡單回覆如下:我國刑法第230條的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伴盟草案通過後,也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但刑法230條採告訴乃論,不告就不罰(亦即只要雙方合意性交,相關人互不提告就沒事),然而目前民法或刑法親等的規範是有「倫理與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實務上這最大問題在於牽涉倫理問題,例如伴侶解約後女方和男方的爸爸登記為伴侶,或有血緣關係的表兄妹結成伴侶…,這些都恐導致人倫秩序紊亂崩解,讓人的位格趨近於動物。

5、多人家屬的概念強調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沒有血緣關係的3男2女可以自主選擇成為一個家,其理念主張"要找回屬於每一個家人的聲音,讓家庭成員可以平等、積極的協商彼此都滿意的安排(無論是守貞或開放關係)",如此恐造成「多P」合法受保障之疑慮?

 補充: 伴侶盟回應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第六章,住在一起的多P或妻妾本可主張家屬之身分權利,非本次修法才會造成的結果。

  所以伴侶盟承認我們對多P成家的疑慮是存在的但仔細去了解時,現行民法一一二三條所稱的「家屬」表面上看起來是指共同生活的人,但實際上是針對異性戀夫妻、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所開放的保障而已,妻妾、性伴侶要加入很難吧! 況且婚姻制度有性忠貞的規範,對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而言,發生性關係是有風險的 (日後一旦翻臉可能被告)。

所以伴侶制度 + 多人家屬,對於有多個性伴侶的人就成為輕易解套的方法(我愛A, B, C三人),只要家人間彼此簽訂契約協商滿意即可。我們是不接受這樣的思想與做法的,至於多P幹嘛要去登記,我想變成家人有法律上對家人的權益保障,是有其好處的。

 

6、伴侶盟等團體巧妙地挾台灣出現「非典型家庭」思潮,把許多弱勢或社會現象都囊括進去,用「尋找愛的可能」來溫情喊話加以包裝伴侶制度,但法條對於以愛情為基礎的伴侶關係之規範卻極不穩定,將徹底破壞家庭倫理制度,進而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7. 關於收養孩子: 伴伴侶制度組成過於多樣化,加上考量毋須性忠貞所以會有非婚生子情況,所以取消「婚生推定」之原則,亦即伴侶生的孩子,不會立即產生法定的親子關係(即使親生也一樣),若願意養就要辦收養手續,依此推理你是否可以不認養,就免除負撫養責任。一方伴侶可以單獨收養孩子,雖然改為需得他方之同意,但在無共同撫養意願下,伴侶又須負彼此扶養責任,試想這樣的「家」是要如何運作呢? 綜觀其思維都是從成人的喜好愛慾作為優先考量,而非從孩童權益出發!!所以伴侶制度家庭中的孩子既要面對伴侶變動的高度不穩定性,還要面對成人是同性戀、雙性戀..等等差異的性傾向,更令人擔憂的是養子女從小就失去學習忠貞、承諾等價值,只學習到成人的高度自我中心。

總之,伴侶制度許多論述皆以伴侶雙方是基於「友情、無性關係之需求」為前提做論述作為溫情訴求,但現實中基於「愛情(有性需求)」結合的伴侶難道會比友情關係少,我們所提可能造成的淫亂問題之質疑,卻 避重就輕予以迴避,難道對這事是順其自然? 樂觀其成? 還是睜眼說瞎話,認為這種事情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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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發起 反對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方案立法,若您認同,請踴躍參與連署,讓反對的民意充分發聲,保護家庭與我們的下一代 
 

A.連署方式:

    1. 網路連署
 
    2.附件紙本連署書填妥後請回傳(下列三種方式擇一)以便統計,感謝您。 
        一:郵寄到:24299新莊郵局第6-84號信箱。二:傳真到:(02)2907-6972    三:請掃描後將電子檔email到:taiwanmarriage@gmail.com
 
B. 背景說明:尤美女立法委員提出的民法修正案,欲將民法親屬編972條文中「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兩字修改為「雙方」,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該法案已經通過一讀,預計在新會期中,進入二讀審查的階段。由許秀雯律師所帶領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動「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草案強調四項特點:「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預計在2013年9月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時將法案送入立法院。家庭結構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成長,尤美女立委的「同性婚姻法案」及伴侶盟「多元成家草案」可能對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及下一代健康的未來造成極大負面影響,也因此「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將發起連署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草案」。 
 

C.連署聲明: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價值,反對「同性婚姻」、「多元成家草案」

1、婚姻制度關係到iStock_000017881179XSmall全國人民與民眾生活、家庭倫理、道德價值、社會秩序及國家永續發展息息相關,我們堅持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成年人的結合,並且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我們堅持民法972條中一男一女結合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最符合台灣全體國民的整體利益,不應隨意更改,立法機關及政府相關單位應與全國人民一起共同維繫婚姻制度及保障下一代的權益,以維護台灣的家庭延續與全國人民利益。
2、「多元成家草案」中所主張的「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制度」,將徹底破壞家庭制度及倫理觀念,其中不限性別、不負性忠貞義務、單方面即可解約、與雙方親屬沒有姻親關係、自主選擇多人家屬及領養小孩等主張,皆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境界,此草案所帶來家庭的不穩定性將耗費大量的社會成本,兒童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衍生更多問題,我們堅決反對此可能引起社會混亂及國本動搖的法案。
3、婚姻及家庭制度關係到每一個人及整個國家社會,相關制度的改變應由全國人民充份的討論並交由全民共同決定,透過制度性的作法取得全民共識(如全民公投),而不是由少數人在未經全國共識下草率更改影響全國人民的婚姻制度。 

我們應該尋求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但不應修法把固有好的婚姻及家庭制度都毀掉,為了下一代,臺灣應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讓孩子們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

D.相關文章與說明,請上台灣守護家庭官網  https://taiwanfamily.com/

別讓沉默,帶來後悔莫及的傷害,請邀請親朋好友踴躍連署 加入守護婚姻與家庭價值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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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自作者 天地浪客

2013/12/8 版主依據網友的指教,補充更新 

多元家庭觀念是近年全世界的熱門話題,台灣最近也為此而鬧得熱哄哄,並為「家庭」重新再定義。在這種文化洪流下,亙古以來由男女婚姻所衍生的家庭人倫關係將徹底被瓦解。
 
在2011年9月30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出了民法「伴侶制度」修正草案。伴侶盟是一個成立於2009年的民間組織,她們的目標是倡議所有形式的家庭關係,都受到平等與適當的法律保障,故此致力推動台灣的「伴侶法」和「同性婚姻法」的立法,推動連署,伴桌等造勢活動,目前同性婚姻的法條已在立院通過一讀。

一般非同志的支持者,大多數單純認為異性可以成家,同性為何不行,他們也應享有法律上對婚姻與家庭關係的保障與福利,包括收養子女、財產繼承..等等。

此次「多元成家」要主張與強調的,其實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訴求才是重點,婚姻平權不過是點綴,我們現在是要立法,不是很抽象或情緒性地喊口號而已,因此各位知道伴侶制度法案之文字敘述背後,有何陷阱與可能造成的危機嗎?  

伴侶盟等團體巧妙地挾台灣出現「非典型家庭」思潮,提出《多元成家》草案,針對時下社會高離婚率下單親家庭激增,經濟萎縮下不婚族群擴大,少子化呈現獨居老人快速增加等結合這些新族群,推出這種「三明治」草案。一方面畫大餅,把其他許多弱勢或社會現象都囊括進去,用「尋找愛的可能」來溫情喊話加以包裝;實則「暗度陳倉」讓同志婚姻與伴侶制度能順利通過立法,而這次活動背後的同運團體,不僅是同性戀社團,還包含主張性解放與性自由的團體。

基本上伴侶制度的精神若只限於 類似朋友、關係照顧人等友情為基礎的族群,那倒是立意良善,可以研究研究! 但依據同樣是可單方解約的法國伴侶制度,其登記的族群異性戀者占整體比例已高達90%以上(特別是年輕人),所以伴侶制度針對以愛情為基礎的情侶、伴侶,其影響才更是我們應該要關注與思考的重點!

針對現行「伴侶制度」草案所踩地雷區之我見:  (以下是針對同性戀與異性戀者 以愛情為基礎的評論) 若有錯誤認知,歡迎指教

 該草案主要是期望政府加快「伴侶法」的立法程序。伴侶盟主張設立更有彈性的另類婚姻制度,讓無法進入異性戀結婚的人士也可以組織一個受到法律和政策保障的家庭。不限性別、性傾向、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亦即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或友情,只要兩個人(男女、男男、女女、雙性人、跨性別),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而且伴侶間並不以同住為必要。看其網站訴求,為要打破所謂既成婚姻觀的框架,不願束縛於目前法令對婚姻與家庭嚴謹的保護之規範而另行推出伴侶法草案,欲把同居現象合法化,強調婚姻不是成家的唯一途徑,然而,婚姻之所以神聖,是因為兩方的相愛與誓約,但時下不願受束縛的速食愛情歪風,背後不正是代表個人主義與性自由的猖狂,不思如何導正,減少社會亂象,如今卻說要把它合法受法律保障,就可以去汙名,根本是鴕鳥心態, 濫用自由、平等與人權之名,結果只會更加混亂罷了! 甚至無法收拾。

 

【地雷一】主張伴侶間沒有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的義務

隱憂: 為要把通姦除罪化(目前在台灣通姦是刑事罪行喔),真正只因友情願意成為家人,都不與對方或他人發生性行為,太神聖了吧! 固然伴侶可以沒有性義務(純友情),但一旦把"忠貞"兩字拿掉,就不禁讓人引發主張性自由的聯想,也不無道理。

版主補充: 伴侶盟對廢除通姦的說明: 說明網址  ,由此看來,這些團體本來就力主要廢除通姦罪,"要找回屬於每一個家人的聲音,讓家庭成員可以平等、積極的協商彼此都滿意的安排(無論是守貞或開放關係)",把性與愛分開來看,用社會存在的錯誤與不道德現象來論證忠貞已不合時宜,規範與否並不重要,這是在鼓勵並宣揚"性器官是我的,身體是我的,只要我喜歡有何不可以等身體自主權",大談西方那套 個人主義與性自由、性解放的價值觀與意識形態,歐美先進國家的觀念與法令許多都是惡的,我們不能全然接受吧。殊不知,夫妻忠貞的真諦與要宣示的承諾是,"丈夫全心愛妻子,妻子全心愛丈夫,夫婦在肉體與精神層面,把最寶貴的性獻給彼此,從而誕生所心愛的子女,成就真愛的父母與家庭",這才是我們要努力與教育世世代代傳承的理想與價值觀。當然若人們有健全的婚姻觀與家庭觀,那麼法令即使判通姦要死刑,也沒人在怕,屆時廢除法令倒也無所謂,但台灣正值價值觀混亂、性道德混亂、家庭價值模糊崩析之際,法令有其必要性吧!

不過前幾天,看到尤美女立委與部分婦權人士召開記者會,要正式提案廢除刑法的通姦罪了。真是各方因緣巧合,一次解套!

 

【地雷二】多人家屬制是要讓成家和"性與血緣親屬關係"脫鉤-一個人就算不做愛、不生子,也有擁有家人的可能她們認為「三五好友也可以組成一個家庭,一起養小孩,一起養小狗,以家人的身分相互照顧扶持。」(12/8 重編本文)

隱憂: 自己選擇家人,打破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家屬制度,聽起來立意好像不錯,但不以親屬關係為家的定義,法條規範上要退出家屬也很容易,不但家人的身分關係不穩定,挑戰的不僅是中華文化的人倫秩序觀,在法律面的實務上也會衍生諸多問題與漏洞 (參照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202640532041129&id=1432570003  不過文中最後論述「自然 / 不自然的議題」,吾等認為其標準,因人與萬物位格不同等,不應以萬物習性來評價人,現今人的習性多傾向後天的墮落性或罪性亦不能視為自然,唯有當人能回歸創造本性,才算是真正的自然 )。

但宗教團體把此法案影射到多P成家? 伴侶盟網站的回應中也承認有此可能,許多人留言 覺得對多P的見解或憂慮過於主觀,或許這見仁見智,簡言之,在此多P是針對那些價值觀持性濫交、性自由、性解放者而言,我相信一般正常心態的人,不會如此。版主不想就此點再行爭論 (有興趣者自己參照過去留言)。另有可能的情況是,假若有多重性伴侶或多位愛人(類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因伴侶制度只能登記兩人,只好用多人家屬制度把其他人包含進來成家,當然最愛的那人享伴侶(配偶)的地位與保障,其他就至少當一家人吧!

 

【地雷三】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
鼓勵親密關係中的人們好聚好散,允許單方可以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這比其他國家要開放的多)。但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隱憂: 伴侶關係終止後,此部分主張適用目前民法中對婚姻之離婚狀態的相關法令,我們知道父母離異對子女身心的傷害與教養上的挑戰,但伴侶法把配偶關係的終止訂為如此草率,你覺得這樣的觀念適合養育小孩嗎? 何況隨伴侶的交替,小孩是要像拖油瓶般嗎?

這部分的說法美其名是要解決現行婚姻架構中產生怨偶的現象(離婚不易),但伴侶法的法條規定總感覺對婚姻視如兒戲,縱使真有相愛的兩位伴侶願意相守一生,但不諱言,亦極可能產生伴侶換來換去的現象,恐也成為社會問題的隱憂。

 
【地雷四】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主張婚姻不是兩個家庭的結合)
伴侶一方懷孕及生產,另一方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若另一方願意,可以提出收養的要求。伴侶一
單獨收養子女時,得到他方的同意,雙方可以各自收養只屬於自己的孩子。而且,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

隱憂:  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意味你可以有權不承認伴侶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如此就毋須負撫養責任。此外,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此意謂,配偶的父母跟自己無親屬關係,即使你還是可以跟伴侶方的親屬親密互動,但法定上彼此是無親屬關係,這種文化與意識形態一旦成形,漸漸地我想實質的家族制度終會瓦解。


【地雷五】(伴侶法)締結伴侶的對象除已婚或有伴侶關係者不行外,親等上更僅限制直系血親以外,亦即 表兄弟姊妹、叔叔姑姑也都可以成為伴侶關係,不要跟我說伴侶不以性關係為必要條件,在物慾橫流、光怪陸離的現代,法令一旦鬆綁至此,難保不會發生現行婚姻法中"亂倫"也受法律保障的疑慮。

伴侶盟回應說: 多元成家草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身分關係,對於許多反對者所念茲在茲的「亂倫」、「性關係」,僅簡單回覆如下:我國刑法第230條的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伴盟草案通過後,也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但刑法230條採告訴乃論,不告就不罰(亦即只要雙方合意性交,相關人互不提告就沒事),然而目前民法或刑法親等的規範是有「倫理與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實務上這最大問題在於牽涉倫理問題。

若未來和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甚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也都可以合法登記成為伴侶?這些人倫關係在現行民法下的親等規範是不能結婚的,但可以結成伴侶的話,當然以單純地互相照顧是很好,但一旦發展成愛情、牽涉有性關係時,以傳統人倫概念是「亂倫」,但以沒有親屬關係的伴侶制度來看,似乎避開了此問題,只剩道德價值觀是怎麼看這樣的關係,譴責? 默認? 要留給下一代甚麼樣的社會風氣與道德意識,我們這一代是有責任的。 

例如[我可以跟堂、表兄弟姐妹登記為伴侶(但不能結婚),發生性關係也不違反刑法230條,因為是四等親,這樣的事就看你是怎麼看,因為法律允許?] 

因此伴侶解約後女方和男方的爸爸登記為伴侶,或有血緣關係的表兄妹結成伴侶..等等,這些都恐導致人倫秩序紊亂崩解,讓人的位格趨近於動物。

伴侶盟主張,合意的兩人可以選擇要做婚姻登記伴侶登記,但各位想想,以現今社會的性觀念與風氣,特別是年輕一代(不管是男女、男男、女女),可預見的是,選擇登記為伴侶恐成為主流,以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宗教與倫理道德的觀點來看,性自由與亂倫之風恐將一發不可收拾。

我想這是宗教人士與一般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的,出現反對聲浪是必然的,伴侶盟的相關團體所推出此『霸道且誇張』的法案,要大多數人配合少數人的不當訴求,並嚴重禍延社會與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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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關心同性婚姻的後果,提供一篇美國麻州實行10年的同性婚姻經驗,其社會實踐後的實際案例供參考,  http://unification.pixnet.net/blog/post/4197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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