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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動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強調四項特點:「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日前已送入立法院準備審議。

我們反對的是「多元成家方案」之惡法立法,對於同性戀者的權益與需求,或可通過其他方式尋求幫助,不應將影響每個人與國家根基的「婚姻與家庭制度」破壞掉,對此我們堅持相關制度的改變須透過制度性的作法取得全民共識(如全民公投),而不是由少數人在未經全國共識下草率更改影響全國人民的婚姻制度與關係國家根本大法之民法

「荒唐危險」的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 (針對以愛情有性愛關係的伴侶之評論)

「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強調大人個人權益甚於對彼此的承諾與對孩子的權益,這是想要享受政府對婚姻、家庭提供的權益,卻不願受婚姻的規範束縛而另創的制度,下述可能帶來的社會亂象與問題,若成為未來世代耳濡目染的生活環境,你能接受嗎?

1、伴侶制度沒有性忠貞義務:讓通姦除罪化與其說是法律的鬆綁,更危險的是它在宣告兩人結合成家不需要性忠貞,傳揚性自由解放的意識形態與價值觀,更破壞夫妻關係中應持守的信任與承諾

 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事實上許多惡法,人雖看似未違法,但已違反道德標準,同時法律除消極面規定不可做甚麼甚麼外,但也表示你可以做到甚麼程度不叫違法,那具有一種生活上無形的意識與價值觀的引導和宣示作用,當然我們知道法律有其限界(所謂法律漏洞或僵化性),但至少規範要符合並保障主流價值觀、 對於少數者權益也需以不侵害安定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並有著勸勉或警示人們不要做不道德違法的事。

    因此,不能以伴侶間不一定要做愛為前提,就主張伴侶無須守性忠貞義務,為要讓因愛情結合會有性需求但選擇伴侶制度成家的人,就可以不用守性忠貞,這邏輯只能說這是符合身體自主、性自由主義者的盼望與主張,通姦與小三合法化與其說是法律的鬆綁,倒不如說它是在宣告性自由解放的意識形態與價值觀,因為偷情、外遇是婚姻最大殺手之一,當然性自由主義者不這麼認為。

2、伴侶制度適用同性與異性,允許單方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關係是否將更混亂? 若未來取代傳統家庭,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的爸媽,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

3、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主張婚姻不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沒姻親關係,婆婆不再是媳婦的媽了,連帶孩子恐也因父母跟姻親的疏離關係而與家族疏離? 此價值意識顛覆家族傳統與文化

4、與直系血親以外都可以成為伴侶: 未來和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甚至公公與配偶方兄妹也都可以合法登記成為伴侶? 恐造成「亂倫」合法化之疑慮。

伴侶盟回應說: 多元成家草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身分關係,對於許多反對者所念茲在茲的「亂倫」、「性關係」,僅簡單回覆如下:我國刑法第230條的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伴盟草案通過後,也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但刑法230條採告訴乃論,不告就不罰(亦即只要雙方合意性交,相關人互不提告就沒事),然而目前民法或刑法親等的規範是有「倫理與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實務上這最大問題在於牽涉倫理問題,例如伴侶解約後女方和男方的爸爸登記為伴侶,或有血緣關係的表兄妹結成伴侶…,這些都恐導致人倫秩序紊亂崩解,讓人的位格趨近於動物。

5、多人家屬的概念強調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沒有血緣關係的3男2女可以自主選擇成為一個家,其理念主張"要找回屬於每一個家人的聲音,讓家庭成員可以平等、積極的協商彼此都滿意的安排(無論是守貞或開放關係)",如此恐造成「多P」合法受保障之疑慮?

 補充: 伴侶盟回應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第六章,住在一起的多P或妻妾本可主張家屬之身分權利,非本次修法才會造成的結果。

  所以伴侶盟承認我們對多P成家的疑慮是存在的但仔細去了解時,現行民法一一二三條所稱的「家屬」表面上看起來是指共同生活的人,但實際上是針對異性戀夫妻、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所開放的保障而已,妻妾、性伴侶要加入很難吧! 況且婚姻制度有性忠貞的規範,對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而言,發生性關係是有風險的 (日後一旦翻臉可能被告)。

所以伴侶制度 + 多人家屬,對於有多個性伴侶的人就成為輕易解套的方法(我愛A, B, C三人),只要家人間彼此簽訂契約協商滿意即可。我們是不接受這樣的思想與做法的,至於多P幹嘛要去登記,我想變成家人有法律上對家人的權益保障,是有其好處的。

 

6、伴侶盟等團體巧妙地挾台灣出現「非典型家庭」思潮,把許多弱勢或社會現象都囊括進去,用「尋找愛的可能」來溫情喊話加以包裝伴侶制度,但法條對於以愛情為基礎的伴侶關係之規範卻極不穩定,將徹底破壞家庭倫理制度,進而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7. 關於收養孩子: 伴伴侶制度組成過於多樣化,加上考量毋須性忠貞所以會有非婚生子情況,所以取消「婚生推定」之原則,亦即伴侶生的孩子,不會立即產生法定的親子關係(即使親生也一樣),若願意養就要辦收養手續,依此推理你是否可以不認養,就免除負撫養責任。一方伴侶可以單獨收養孩子,雖然改為需得他方之同意,但在無共同撫養意願下,伴侶又須負彼此扶養責任,試想這樣的「家」是要如何運作呢? 綜觀其思維都是從成人的喜好愛慾作為優先考量,而非從孩童權益出發!!所以伴侶制度家庭中的孩子既要面對伴侶變動的高度不穩定性,還要面對成人是同性戀、雙性戀..等等差異的性傾向,更令人擔憂的是養子女從小就失去學習忠貞、承諾等價值,只學習到成人的高度自我中心。

總之,伴侶制度許多論述皆以伴侶雙方是基於「友情、無性關係之需求」為前提做論述作為溫情訴求,但現實中基於「愛情(有性需求)」結合的伴侶難道會比友情關係少,我們所提可能造成的淫亂問題之質疑,卻 避重就輕予以迴避,難道對這事是順其自然? 樂觀其成? 還是睜眼說瞎話,認為這種事情不會發生。

 

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入法

民進黨尤美女立法委員在2012年12月提出的民法修正案,將民法972條文中「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兩字修改為「雙方」,如此同性婚姻便合法了,目前已通過一讀,正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準備排案進行二讀前的審查,立法院9月開始新的會期,有可能在今年下半年通過同性婚姻入法。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大法官釋字第554號),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有部分人士主張立法承認同性婚姻,我們基於以下幾個理由,表達反對立場。 [茲提供一篇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作為借鏡]

1、同性婚姻入法將消耗國家龐大資源,影響政府拼經濟

部份支持同性婚姻的民眾是因為覺得對自己沒影響,但將同性婚姻入法實際上是根本改變婚姻的定義,幾乎所有涉及婚姻、親屬、生殖、財產繼承、保險撫卹之法令全都需要檢視與修改,各級行政機關的作業流程及系統也都要跟著改,立法院亦必須投入許多心力審視、修訂相關法令條文,將耗費龐大行政、立法資源,對全國人民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2、愛滋病最大宗是男男性行為,已成青少年十大死因

根據疾病管制署統計,台灣民眾感染愛滋病的危險因子中,最高為同性間性行為,其次為吸毒亂用針頭,在102年1~7月已查明感染來源的案例中,因男男性行為感染愛滋病者高達74.57%,每年由國家支付的愛滋病醫療費用已達30億,佔了疾管署預算一半以上,且每年持續增加,同性婚姻入法必伴隨學校教育,等於鼓勵年輕人嚐試同性性行為,告訴年輕世代這也是一種選擇,試想若這樣的年輕人越來越多,極不利愛滋防治及政府財政負擔。

3、歐洲人權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皆未作出定論,台灣不應成為華人地區第一隻白老鼠

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代表是人權進步目前僅8個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少部份國家承認其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多數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歐洲人權法院針對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均判決其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僅同意各州可自行決定,但仍對婚姻的定義保留,未作出任何判決。華人世界有許多優良的傳統及價值觀,也將是未來世界的主流之一,臺灣沒有必要全盤接受歐美的作法。深受儒家文化的鄰近東亞國家,亦皆無立法承認同性婚姻之考慮

4、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的可能性,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台灣少子化問題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比起新加坡、南韓、日本等都要更低。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入減少等諸多問題,加速社會高齡化,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一男一女的婚姻及自然的生育傳承,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

5、同性婚姻在多國點燃社會戰爭,臺灣倉促推動勢必引起社會爭議與內耗

法國通過同性婚姻後引發了30年來法國最大的街頭抗議 [觀看影片],美國加州為了同性婚姻舉行公投,英國《每日電訊報》評論稱同性婚姻將會爲英國社會帶來「亨利八世統治以來最大的衝突」。臺灣倉促推動也勢必造成國家社會更多的對立及內耗。

6、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一個具有長期承諾、穩定、受法律保障的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子女最有可能得到其父母良好照顧及教養。因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通過父親及母親的形象差異與互補性,得以自然地發現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異及其特質,有助於將來成長過程中的人格發展。

基於上述理由,臺灣應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讓台灣的下一代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

 

網路連署: https://taiwanfamily.com ,亦可在此網站上下載紙本連署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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