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偶然逛一個網站,看到下述文章的一些觀點 頗為認同,跟大家分享!

出處: http://seminary-students.blogspot.tw/2013/12/blog-post.html

 

聖經為何反對同性戀行為?

 
假如你有個朋友有同性戀的掙扎,他/她會告訴你嗎?如果告訴了你,你會怎樣對待呢?批評?不再理睬?你怎樣表達你的基督之“愛”呢?前次我聽見兩位同性戀朋友作見證,她們異口同音地說,得到接納和愛護是促使轉變的最重要動力。實在說,女同性戀恐怕都差不多:和男性的關係很惡劣,無法信任他們,或者為了證明自己是女人,無知地被男人欺負。她們童年的不幸帶來深刻的無價值感,所以從來沒有想到要保護和珍惜自己。她們需要在新的環境中重新培育,這決不是批評同性戀行為是“罪”就能解決的。

論到同性戀,有些人以為聖經上已經明明白白地說了,沒有什麽好爭議的。--上帝說了,我相信,其它的甭談。不錯,聖經中有些段落的確很反對同性關係。不過我們是否也應該看看這些聖經的前後文的場合與當時的文化環境呢?聖經並不是一部律法條文或審判官可以參考的百科全書,聖經是上帝和人立約的指南:和以色列人立約,和教會立約。所以討論聖經反對同性戀,就應該討論聖約和當時的性觀念這兩樣主要背景。

首先,聖經提到同性行為(雖然不多)是在討論立約的行為規範。聖經中的基本道德行為要求並非:“這是律法,去執行吧”,而是“上帝救贖了這民,出於感恩,贖民的行為標誌應該如此這般”。上帝呼召亞伯蘭;和亞伯蘭立“約”;亞伯蘭成為亞伯拉罕;摩西律法是立約成員的行為要求。上帝是因為救贖了這民,所以才為他們頒布十誡,或叫做十條保證(Commitments),出埃及記20章和申命記。也就是說,救贖導致立約所要求的行為,其中包括利未記十八章:…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等等...

所以,新約教授Scot McKnight說,與上帝立約的關係是這條律法的場合。它不是某種從人的屬性和社會行為作出的哲學推理。基督徒的“道德倫理”不是思想家投票表決出來的,而是上帝的子民向立約的主表達忠誠的行為,這些行為完全是從上帝的靈和上帝的恩典而來。這些行為也不是以色列的憲法權利,或只是治理應許之地的規條而已。這些行為是得救的百姓被囑咐靠信心生活在群體中的責任。

其次,這條同性行為的律法適用於一般的性行為。那時的性觀念和現代西方的性觀念有很大差別,現代人把性主要看為樂趣,而在聖經中,性與婚姻、生孩子、養孩子、群體的信心都有解不開的關系。不談婚姻、不談生養孩子的性行為就成了純粹的感覺樂趣,基督徒越允許這些觀念的分離,就越沒有資格談任何形式的性道德。換句話,性行為天然地帶有責任:對個人、對配偶、對家庭、對社團的責任,統統拴在一起。讀聖經的律法而不看到這些責任就是不得要領。

如果性行為涉及婚姻和生養孩子的責任,那麽淫亂和離婚的律法就有道理了。淫亂和離婚不行,是因為把性行為和婚姻分離了,也把養育孩子和婚姻分離了。如此同性行為的問題正在這裏:我們若不接受性行為是為婚姻生養設立,樂趣只是隨帶的,而以為性行為單單是為樂趣,那對持有傳統信心的基督徒來說就不合法了。其實新約時代也一樣,“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通常是在某些偶像崇拜的場合發生,所以是加倍的罪惡。

看來,把一切的摩西律法都解釋成上帝對所有人的要求是有問題的。只有從上帝領受恩典的人,才願意用行為來規範自己,表達出對和他立約的上帝的忠誠。我們無須用摩西律法作為定罪其他人的理由,反而是恩典才帶來拯救。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同性戀 聖經
    全站熱搜

    unifica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