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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逛一個網站,看到下述文章的一些觀點 頗為認同,跟大家分享!

出處: http://seminary-students.blogspot.tw/2013/12/blog-post.html

 

聖經為何反對同性戀行為?

 
假如你有個朋友有同性戀的掙扎,他/她會告訴你嗎?如果告訴了你,你會怎樣對待呢?批評?不再理睬?你怎樣表達你的基督之“愛”呢?前次我聽見兩位同性戀朋友作見證,她們異口同音地說,得到接納和愛護是促使轉變的最重要動力。實在說,女同性戀恐怕都差不多:和男性的關係很惡劣,無法信任他們,或者為了證明自己是女人,無知地被男人欺負。她們童年的不幸帶來深刻的無價值感,所以從來沒有想到要保護和珍惜自己。她們需要在新的環境中重新培育,這決不是批評同性戀行為是“罪”就能解決的。

論到同性戀,有些人以為聖經上已經明明白白地說了,沒有什麽好爭議的。--上帝說了,我相信,其它的甭談。不錯,聖經中有些段落的確很反對同性關係。不過我們是否也應該看看這些聖經的前後文的場合與當時的文化環境呢?聖經並不是一部律法條文或審判官可以參考的百科全書,聖經是上帝和人立約的指南:和以色列人立約,和教會立約。所以討論聖經反對同性戀,就應該討論聖約和當時的性觀念這兩樣主要背景。

首先,聖經提到同性行為(雖然不多)是在討論立約的行為規範。聖經中的基本道德行為要求並非:“這是律法,去執行吧”,而是“上帝救贖了這民,出於感恩,贖民的行為標誌應該如此這般”。上帝呼召亞伯蘭;和亞伯蘭立“約”;亞伯蘭成為亞伯拉罕;摩西律法是立約成員的行為要求。上帝是因為救贖了這民,所以才為他們頒布十誡,或叫做十條保證(Commitments),出埃及記20章和申命記。也就是說,救贖導致立約所要求的行為,其中包括利未記十八章:…不可與男人茍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等等...

所以,新約教授Scot McKnight說,與上帝立約的關係是這條律法的場合。它不是某種從人的屬性和社會行為作出的哲學推理。基督徒的“道德倫理”不是思想家投票表決出來的,而是上帝的子民向立約的主表達忠誠的行為,這些行為完全是從上帝的靈和上帝的恩典而來。這些行為也不是以色列的憲法權利,或只是治理應許之地的規條而已。這些行為是得救的百姓被囑咐靠信心生活在群體中的責任。

其次,這條同性行為的律法適用於一般的性行為。那時的性觀念和現代西方的性觀念有很大差別,現代人把性主要看為樂趣,而在聖經中,性與婚姻、生孩子、養孩子、群體的信心都有解不開的關系。不談婚姻、不談生養孩子的性行為就成了純粹的感覺樂趣,基督徒越允許這些觀念的分離,就越沒有資格談任何形式的性道德。換句話,性行為天然地帶有責任:對個人、對配偶、對家庭、對社團的責任,統統拴在一起。讀聖經的律法而不看到這些責任就是不得要領。

如果性行為涉及婚姻和生養孩子的責任,那麽淫亂和離婚的律法就有道理了。淫亂和離婚不行,是因為把性行為和婚姻分離了,也把養育孩子和婚姻分離了。如此同性行為的問題正在這裏:我們若不接受性行為是為婚姻生養設立,樂趣只是隨帶的,而以為性行為單單是為樂趣,那對持有傳統信心的基督徒來說就不合法了。其實新約時代也一樣,“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通常是在某些偶像崇拜的場合發生,所以是加倍的罪惡。

看來,把一切的摩西律法都解釋成上帝對所有人的要求是有問題的。只有從上帝領受恩典的人,才願意用行為來規範自己,表達出對和他立約的上帝的忠誠。我們無須用摩西律法作為定罪其他人的理由,反而是恩典才帶來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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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美國心理學會會長宣誓作證:性傾向可以成功改變
發表者 cwong 於 2013-06-18 00:00:00 

 


(網上圖片)
 

今年5月,著名心理學家、前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主席Dr. Nicholas Cummings,在美國新澤西州的最高法院宣誓作證,指出他和其同事在任職的南加州凱薩醫院(Kaiser Permanente),治療超過18,000名同性戀者,有三分之二獲得正面結果。在這些求助者之中,包括那些尋求改變性傾向的,Dr. Nicholas Cummings和其同事有份見證著數百名人士能成功改變性傾向。

Dr. Nicholas Cummings在2003年獲得美國心理學基金金獎,這是心理學實踐方面的終身成就獎。

這次訴訟,是「南方貧困法律中心」(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SPLC)向一間名為「約拿」(JONAH,Jews Offering New Alternatives for Healing)的猶太服務團體提出控告,因為後者向自願尋求改變性傾向的人士提供服務。「南方貧困法律中心」聲稱性傾向是天生,不能透過治療而改變。代表「約拿」的律師,則提供專業人士的宣誓證詞,表明性傾向是可以透過治療而改變的,當中包括Dr. Nicholas Cummings。他一直為同性戀者爭取人權,並在1975年有份參與將同性戀剔除在精神病列之外;不過,他認為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的,並且病人有權自決接受改變治療。

Dr. Nicholas Cummings作證指出:「在今日,性傾向的心理治療及輔導已經變得高度政治化,同性戀運動成功遊說公眾,去相信同性戀是天生及不能改變。」其實這說法並沒有科學證據支持,而令他感到沮喪的是,包括美國心理學會在內的一些具規模精神科團體,一直沒有對以上說法提出反駁。只是在最近不斷出現的證據下,美國心理學會才似乎有軟化的跡象。

他又批評,將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定性為「不道德」的做法,是侵犯了求助者的選擇權,並干預當事人的治療方向。反而,對於一些專業團體,如美國心理學會阻止那些求助者在被告知可能的後果下,仍渴望尋求性傾向改變的,才是真正的「不道德」。

專業人士應提供性傾向改變治療給求助者,並清楚告知他們有什麼可能的後果。Dr. Nicholas Cummings指出,假如因此而抨擊那些專業人士是在誤導求助者的話,這種說法並不正確;這些批評的技倆只會抹黑專業人士及侮辱求助者。同性戀者尋求性傾向的改變,不應受到政治議程的阻止,他們有權選擇決定怎樣。

在香港,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往往同樣引起親同人士極多的攻擊。但根據Dr. Nicholas Cummings及其同事的臨床經驗,我們不能否定有同性戀人士曾經成功透過輔導改變性傾向,而社會也不應剝奪同性戀人士自願尋求輔助,離開同性戀生活的權利!

(來源:香港性文化學會,取材自Dr. Nicholas Cummings宣誓證詞、Life Site News)

http://www.narth.org/docs/cumming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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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家盟聲明稿-收養,請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

十一月 21, 2013

護家盟聲明稿

收養 請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

針對部分媒體於日前「同、跨性婚姻入法」公聽會上不完整的報導,導致社會誤解,護家盟回應說明如下:

一、 肯定收養超乎血緣愛的家庭

收養制度是幫助無法在原生家庭中生長的孩子,找到一個安全的避風港。護家盟肯定所有愛孩子的父母,無論血緣或者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更認同他們的愛,因為這些愛才能讓孩子有一個幸福安全的家,也符合護家盟維護家庭價值的精神。

二、 考量孩子最佳利益,公聽會勿斷章取義

日前公聽會現場任律師發言全文是「親生的孩子,你才有那個血緣關係去愛他,收養的孩子你能這樣的去愛他嗎?當收養的父母拆夥的時候,孩子要歸誰呢?孩子是被當人球拋來拋去,還是被搶來搶去的?」任律師所表達在語氣上是質疑同性婚姻者的收養,能保證如有血緣關係一樣的全力愛孩子?不會因為某些因素反而傷害了孩子?她也表示,在現場發言時間有限,無法完整表達其原意的情形下,形成部分媒體誤會,但部分媒體,將其質疑說成肯定,報導不完整以致誤解該發言的真義,也感到惋惜。

三、呼籲媒體及社會人士一起為孩子的幸福把關

網路上戴立忍導演直指護家盟歧視傷害、撕裂現存非原生教養關係。護家盟表示絕非事實,就此澄清。由於部分媒體不完整的報導,使得社會部分知名人士及大眾,在不了解當時對話的情況下被誤導,污名化當事人及護家盟。護家盟尊重且從不歧視任何人,肯定非原生的教養關係,因為有收養父母無私的付出,鼓勵我們更關心孩童的利益,為了保護孩童的權益,不得不跳出來質疑同性婚姻入法對收養的影響,不得不請大家思考什麼是對孩子最好的政策,怎樣才能提供孩子最好的生長環境,請大家跟我們一起為孩子的幸福把關與努力。

        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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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  ~1130全民上凱道 各行各業站出來~

 

 「我們要成為社會的良心,…」 守護家庭聯盟反對修正民法972條、多元成家法案,截至目前已經打破四十萬人連署;預定在11月30日下午, 目標動員廿萬名青年人、護家愛兒媽媽聯盟及各行各業的人,在凱達格蘭大道聚集發聲,讓大家重視真正的民意, 也表達修正民法972條,實為倡導「同性戀婚姻」、「性解放」的真相。

1130 活動介紹影片: http://youtu.be/pxyzGqOzHIU

推薦連結:  1.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2. 對同性婚姻爭論的剖析

               

我們不僅要反對此法案,也要長久地把正確的家庭價值觀和幸福家庭的作法傳遞出去。  到底多元成家法案,背後真正的訴求是甚麼?

一部在youtube「性解放風暴即將襲台?」(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_SyqtFKsyk&oref=https%3A%2F%2Fwww.youtube.com%2Fwatch%3Fv%3DN_SyqtFKsyk&has_verified=1)

剪輯整理十月26日同志團體遊行的內容,揭示遊行當中,他們對「 性解放」、「性犯濫」、「性混亂」和「性淪喪」的訴求,目前已有近四十萬人點閱。

楊牧師表示,參與同志運動的人, 不一定是同性戀者,還包括「性解放」運動者。 事實上,同運團體先從法案著手,除了推動972法案, 他們也透過現在的性別平等法案,編製很多教材進入校園,教育孩子除了男性、與女性,還有第三性。教育部現在又要把「多元性別」入法。  憂心教材對孩子不良影響 最近一部30分鐘「性教育影片《青春水漾》」進入國小學校放映,實為性解放團體教導性敏感帶、未婚作愛,引起許多媽媽們的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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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羅瑜博士:對同性婚姻爭論的剖析
編輯室 / 基督日報記者
2013年07月05日04時00分 (PST)     出處 http://chinese.gospelherald.com/news/soc-22332-0/#.UosMdsSGrVV

引言

近年來,美國傳媒對同性婚姻的報導,似乎在字裡行間一般流露支持的立場。在傳媒的渲染下,支持同性婚姻者似乎振振有詞,而反對者顯得偏激落伍。

到底基督徒或保守的社會人士除了訴諸聖經教導[1]或傳統做法之外,是否還有其它具說服力的理由,來反對同性的婚姻呢?以下,筆者嘗試從倫理與客觀事實的角度,剖析通常用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從而顯示反對同性婚姻的合理性。

「公平、平等保障、反歧視」的論點

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中,似乎最常見的是,法律應該是公平的,保障所有人具平等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某些人;既然異性戀者可以結婚,為甚麼同性戀者不可以呢?[2] 

這個論點乍看冠冕堂皇,然而在仔細分析下,卻是問題重重。首先,在社會正常的運作中,「平等」通常不是人們辦事唯一的考慮。事實上,無論是工作的職位,或是社會的福利,一般所謂的平等只是潛在的可能性,還須看當事人是否符合某些特定的資格。若不符合資格的人被淘汰出局,通常沒有人會抗議說,這是「不平等」或「歧視」的做法。 [3]由此看來,以平等、反歧視為理由支持同性婚姻,必須進一步證明同性的結合完全符合傳統婚姻的條件,否則只是空叫口號,訴諸人們的道德感情而已。

我們若分析西方與近代華人傳統的婚姻,就會發現它具備了四方面的元素:
(1) 雙方公然立約,承諾永遠生活在一起,互相愛護;
(2) 雙方同意有性交關係;
(3) 是一男一女(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結合,有生育的可能性;
(4) 有撫養子女成人的可能性。

由於傳統婚姻有可能繁衍與培育下代,婚姻制度象徵了對生命傳遞的尊重,许多社會因而都會給予已婚人士一些特別優惠,例如假設夫妻一方留在家裡照顧小孩而沒有工作薪酬,因而給予配偶醫療保險、配偶承受社會工積金福利的權利等。相反的,單身人士縱或畢生勞碌工作,也有手足、知己,卻無法要求死後把自己的社會工積金福利轉給他們。

在這種了解下,同性結合既然沒有生育的可能性(除非透過與異性交配、人工受孕、領養),跟傳統一男一女的結合自然兩樣。[4] 因此,拒絕承認同性結合為「婚姻」,具有充分理由,除非大家願意說,單身人士「不想結婚」的性取向也應受到保障,後者也應享受同性「婚姻」的權利,因為單身人士也可以領養小孩,單身女性也可以透過與異性交配、人工受孕而生產。

另一方面,近日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之人其實並沒有公然貫徹申明他們的「平等論」,因為當他們在現階段替婚姻重新下定義時,雖然修訂了傳統婚姻一男一女的要求(上述定義的第三點),卻保留了上述定義的第一、二點。然而,我們若真的以性取向的平等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考慮,為甚麼要「歧視」多夫多妻的性取向與安排,「歧視」亂倫的結合,「歧視」成人與孩童的結合?為甚麼要堅持婚姻的永久性,而「歧視」短期的婚姻?甚至我們要問,為甚麼不容许一個人與一隻心愛寵物的結合?這樣看來,單單以性取向的平等為婚姻合法性的考慮,是大有問題的;若貫徹引申其論據,必然會滑下斜坡 (slippery slope) ,引至社會的紛亂與瓦解。[5] 

「相愛委身」與「平常人」的論點

事實上,雖然有些激進同性戀者的最終目標是基於「性傾向平等論」,而瓦解傳統的婚姻,引進徹底多樣化的性關係,[6]但現今支持同性婚姻者卻往往標榜同性伴侶的相愛、委身,以此證明同性婚姻除了伴侶的性別相同之外,跟傳統婚姻同樣有高貴的情操,而同性伴侶跟平常人無異。[7] 

當然,在鏡頭前,在「新婚」階段,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看來同樣相愛,我們也相信,有些同性伴侶的忠貞程度,甚至超越一些異性伴侶的傳統婚姻。[8]然而,我們要問:一般同性伴侶之間的相愛忠貞情況如何?與傳統婚姻可否比擬?

不少的調查顯示,一般同性伴侶的結合跟傳統異性的婚姻在數方面迥異:第一,同性的結合通常維持不久,至多數年,而在美國的異性婚姻,有67%逾10年,50%逾20年。[9]第二,在同性的結合裡,「婚外」性行為十分普遍;特別是在男性的結合中,願意並實際上忠於伴侶的不足五成,而在異性婚姻中卻至少有七成半的丈夫忠於妻子。[10]此外,在男性的結合中,「婚外」的性伴為數眾多,包括陌生人在內。[11]第三,在同性戀者中,性交的方式有異常人,包括口交、肛交、口舔對方肛門、虐待—被虐、向對方撒尿、吃糞便等。[12] 

從這些數據和報導看來,在同性的結合中,長時間的委身遠遜於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即使在長久的同性伴侶中,性交也與愛和委身分割;尤其是男同性戀者,套用他們一位作者的話,「婚外性出口」經常眾多。[13]既是這樣,同性的結合跟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絕不相同;如果我們堅稱兩種結合在相愛、委身上並無兩樣,便是在自欺欺人!

再者,如果我們以為爭吵只見於傳統婚姻中,也是自欺欺人。事實上,1988 年一次涉及6779人的調查顯示,在異性的婚姻中,因口頭爭執而演變為粗暴舉動的,有4.9%(男人填寫)與6.2%(女人填寫);與此差不多同時,一項對男女同性戀者的調查則顯示,有46%的被訪者聲稱曾以粗暴舉動來解決與同性伴侶之間的爭執。[14]再者,同性伴侶之間的暴力事件除了更頻繁之外,殺傷力也更大。[15]

基於這些原因,把同性的結合跟傳統的婚姻看齊,是缺乏說服力的!如主張「認可同性結合有助鞏固傳統婚姻」,更是癡人說夢![16] 

「自由、人權、與隱私」的論點

另一個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是,按民主社會的理想,居民有行動自由與私隱的人權,因此不少國家已立例保障同性戀者受教育、居住、工作的自由。既是這樣,為甚麼不容许他們有結婚的自由及權利?再者,兩個成人在雙方同意下私自進行的舉動與他人何干?德州的法庭在Lawrence Against Texas一案中 ,既已基於這種 理由, 宣布肛交不應列為刑事罪行,那麼我們還有甚麼理由反對同性戀者結婚?

再一次我們發現,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表面上振振有詞,但在檢視之下卻難以成立。首先,從理論的角度來看,不論是自由主義的信徒,或是服膺社會契約論之人,都承認個人的自由並非絕對的;例如一個人並沒有傷害他人、冒犯他人的自由。因此,一個政府無論怎樣尊重個人自由,都會立例禁止市民傷害他人。再者,所謂傷害,並不限於即時肉身的傷害,也包括長遠的、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如此,一個政府無論怎樣尊重個人自由,都會或多或少抱有大家長心態,防止或勸止市民(特別是兒童少年或無法控制自己行動的 成年人)私下殘害自己,至少鼓勵他們潔身自愛。例如,因為長期吸煙會危害自己,也損害他人,所以香煙包紙上要聲明「吸煙危害健康」,未成年者不准購買香煙,许多公眾場所不准吸煙。同樣,酒精與軟性毒品的服用也受到政府的管制。這樣看來,問題不是「禁止同性婚姻是否干預同性戀者的自由和私隱」,而是「有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同性伴侶的生活方式危害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再者,如果一些生活方式有害,它們有多普遍?是否必然跟同性戀者拉上關係?

首先,我們在上文已說過,同性伴侶本身必然不可能生出小孩。因此,從宗族、社會的延續來看,除非人口已經過多,否則政府沒有理由給予同性結合類似異性婚姻的地位與優待。

其次,我們在上文也提出證據,顯示在同性伴侶中,家庭的暴力比在異性婚姻中嚴重得多。再者,因著同性戀者的特殊性交方式,性病、肝炎、愛滋病、肛癌等在他們當中蔓延特快。[17]不僅如此,由於他們對家中伴侶過多信心,性交時故意不設防,或疏於防範,結果給對方傳染的比例特高。[18]至於女同性戀者(尤其是同居者),雖然一 般沒有男同性戀者的濫交,但她們的性交方式同樣會傳播疾病。[19]正因同性戀者罹患疾病的可能性遠較異性戀者高,他們的平均壽命比異性戀者縮短了幾十年。 再者,一些同性戀者也可能在施虐與被虐的性行為中出意外(約一成)而死亡。[21] 

同性戀者肉身的傷亡固然可怕,他們心靈的失調同樣令人不安。眾多、跨國的調查都顯示,同性戀者患憂鬱症、濫用酒精與毒品、自殺的比例,都比異性戀者為高。[22]支持同性戀者的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一般把這些現象視為同性戀者受普羅大眾歧視的結果,[23]然而,這類現象在接受同性婚姻的荷蘭社會同樣出現,[24]可見問題不能單歸咎於大眾的歧視。此外,一項在英國的調查顯示,異性戀者成長時也可能遭受歧視與粗暴對待,跟同性戀者所受的不相伯仲。[25] 

上述所說的損害主要涉及當事人與當代社會的公帑,[26]然而同性婚姻的禍患還波及下一代。一來,不少同性戀者是背棄了他們原先的異性配偶,另與同性伴侶結合,[27]因此從他們原先婚姻所生出的子女,不僅飽受因家庭破碎而來的傷害,更可能要在由同性結合所產生的「家庭」裡成長,經歷同性結合的動盪、短暫,在尋找自己性別與性取向上感到迷惘,[28]甚至有可能在年小時遭受性侵犯,[29]而日後成為同性戀者。[30]二來,從小給同性伴侶領養,或經人工受孕而生在女性伴侶家庭的小孩,不僅變成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的機會大增,而且有可能只懂得跟撫養自己的那性別的人交往![31]相反地,许许多多的社會學研究都指出,傳統婚姻的家庭給孩子提供最好的成長環境。[32]既是這樣,社會不能只考慮個別成人的選擇自由,而是有必要避免製造一些對兒童—下一代—不利的環境;因此,社會若協助製造養育兒童的非傳統家庭,可說是不負責任,甚至是不道德的![33]相反,為了社會大眾(尤其是需要他人保護的兒童)的利益,立法保障傳統婚姻與傳統家庭,乃是正確的決定。

「同情受害者」的論點

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聲稱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情況,即或是由後天環境塑造出來,當事人也是身不由己,而他們歷來是「懼同性」症(homophobia)的受 害者,備受不公平的歧視,就如昔日人們歧視異族通婚一樣。既然今人完全接受異 族通婚,也應接受同性的婚姻。

對於這個論點,我們要指出,直到今天為止,並無任何證據表明同性戀傾向本身是天然遺傳的,[34]反有不少研究顯示社會環境與原生家庭對同性戀傾向的決定性影響。[35]再者,不少人曾經成地由同性戀者改變為異性戀者。[36]因此,異族通婚的類比不能應用於同性婚姻上。

另一方面,雖然個別同性戀者或會受到社會上的歧視,但不論是美國或荷蘭的調查都顯示,同性戀者在收入與職位上往往比異性戀者優勝。[37] 

還有,我們雖然應當尊重個別同性戀者,同情他們的困境,但我們不應忽視同性戀運動者要顛覆傳統婚姻的手段。他們對學術界的擾亂,有歷史為證。[38]直到今天,他們仍對社會大眾散播錯誤資料,以求同性婚姻合法化。[39]社會人士若本於 鋤強扶弱的心理,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終有一天同性戀運動者會遏止任何反對同性戀的聲音,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便會變成明日黃花,一去不返。[40] 

結論

總括來說,由於支持同性婚姻的論證邏輯薄弱,人若向傳媒與同性戀運動者屈服,是反理性的!由於支持同性婚姻必然開創社會混亂的先河,人若不理會這種趨勢,便是瞎眼的!由於同性結合對當事人、社會、下一代都有莫大損害,認可同性婚姻而不加制止,是不負責任的!由於同性戀運動者深謀遠慮,對他們處處讓步,乃是愚昧的!對基督徒來說,同性戀運動者是要推翻神創造兩性的安排,無異於對神的叛亂,是我們絕對不能首肯的!現在不是坐視不理的時候,因為我們的「無為」等於默许社會的瓦解。讓所有關心傳統婚姻的人一同站起來,表明我們的立場!但與此同時,願基督徒一同跪下來,懇求天父憐憫受同性戀運動損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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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篇網路訊息: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認為,成年人相愛結婚是很自然的事,反對同性婚姻是歧視他們,是踐踏人權的行為。

然而,他們卻不知道,容許同性婚姻的法令,究竟有何影響?  真的只關乎兩個人相愛的事而已,與你我無關嗎?

版主感想: 人類文明的演進 自然存在著"適者生存"的現象,過去各國文化或歷史就算出現過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同性、戀童..等等家庭的型態,但現今世界各國皆公認的公約是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與婚姻價值觀,這是歷經 歷史經驗的法則與考驗所勝出的普世價值,要不要把它改變 確實需要全民共識與討論! 這絕非是弱勢的議題,而是關乎國家社會的根基,一旦立法通過,少數也會變成霸凌多數的價值觀,依法來壓迫。這不是單從這法案的表面可以看到的隱憂。
當然,若全民共識已不再是 一男一女 一夫一妻 的婚姻價值,大家普遍願意共同承擔後果,那反對方也只能接受一途。在此之前,不宜只訴諸弱勢議題來看。

以下美國麻州2004年開始通過同性婚姻的法案以來,其社會實踐後產生的實況或可作為借鏡。起初人們認為對日常生活不會有甚麼影響,但最終卻影響了整個麻州的學校、商業及聘雇、醫療制度、法律制度、領養及出世登記、傳媒、政治、宗教團體等等,詳見下文 (英文):

http://www.massresistance.org/docs/marriage/effects_of_ssm_2012/index.html

因內容很多,茲整理部分翻譯內容如下:

同性婚姻對美國麻州的影響

它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遠超過人們的想像認知

by Brian Camenker  2012年6月更新

 自2004年開始,認為同性「婚姻」是一種良性的怪僻,並不會影響到一般人,但現在要思考它對美國麻州所帶來的影響。它脅迫每個人對同性戀的接受和正常化。這是滑坡謬誤 (即不合理地使用連串的因果關係,將「可能性」轉化為「必然性」,以達到某種意欲之結論。)新激進的要求從沒有停止過,在過去幾年裡所發生的事情實在是可怕。.

2003.11.18  麻州最高法院宣布其意見,不允許同性「婚姻」是違反憲法的。6個月後,無視於大眾的義憤,同性「婚禮」開始舉行。而那只是開始而已. . .

 

關於學校

 

1. 在校園分發同性婚姻的印刷品。

2. 2004年開始大肆教導同性戀,老師須和學生討論同性戀者的性行為,例如告訴學生,女同同性戀者如何使用性玩具來達到性交目的。

3. 在小學、幼兒園關於同性戀的教導,若父母不同意其子女學習這些內容,學校也不會主動通知父母或讓他們選擇可以讓孩子離開。

4.  2007年聯邦法院判決因為麻州的同性婚姻,父母沒有權力涉及關於學校之同性關係之教學。前一年有家長提出訴訟,當要教導同志相關主題時,學校應通知家長讓其幼兒園孩子可以離開學校。聯邦法院駁回,因為同性婚姻在麻州是合法,學校有責任教導同性戀關係的正常化,學校沒有義務通知家長讓孩子退出,無論父母的想法和信念為何 (故發生父親因帶走六歲兒子,老師報警而被逮捕事件)。  接受同性戀已經變成好市民的事情了

5.  學校圖書館很快地從小學到高中,開始增加大量同性行為和生活方式正常化的書籍,有些是相當露骨,近乎色情。父母的抱怨被忽略或被敵視。

6.  大型慶祝同性婚姻的精裝通俗雜誌開始出現在各州圖書館,由同性戀團體提供,以公平求愛為題,目的是要教孩子同志婚姻是公民權利的勝利。這在麻州學校司空見慣,老師也會展示一些同性配偶的照片或有機會帶他們的「配偶」來學校。

7.   學校的「同志日」被認為是有必要的,以打擊「恐同症」。數以百計的高中及中學現在都舉行「同性戀、雷絲邊、雙性、跨性別日」。學校不只是「慶祝」同性婚姻,而且進一步促進其他如裝扮僻及跨性別行為。

8.   結果更多麻州的學生開始出現自我認同為同性戀者。根據2005年到2009年之間,麻州青年危機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在孩子「自我認同為同性戀者」以及與「同性性行為」兩項幾乎上升50%。不論此調查可能缺乏科學性與準確性,但顯示出學生們如此回答有著令人不安的趨勢 (至少暗示上述兩項回答在學生中是被鼓勵的)。

PS:美國有另一具權威的研究,探討17歲女孩的性行為模式,發現有同性性行為的比例從2002年的5% ,在與2006-2008的數據比較則成長到11% (來源如下)

http://williamsinstitute.law.ucla.edu/research/parenting/new-trends-in-same-sex-contact-for-american-adolescents/

     9.   一旦同性戀正常化,所有界線開始倒塌。學校已經開始讓跨性別正常化(包括反串變裝及變性),州立LBGT青年聯合委員會, 推動同性戀和跨性別活動進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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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法案不等同向同性戀者丟石頭 護家盟律師團

--對「我們可以丟石頭嗎?」一文之回應
(最近一位台大法研所畢業的召會弟兄撰文聲稱教會界發起的連署文件和文宣內容有誤,指責教會界沒有查驗而誤導教友,本文作者亦為台大法研所畢業、執業近三十年之律師,對其撰文內容提出辯正。)

一、護家盟的文宣小冊內容並無故意誤導教友

查護家盟的文宣小冊是把伴侶盟倡議要進行修正或增訂的三個法案的概念混在一起,包括已一讀通過的「同性婚姻」、或是包括尚未進入審議的「伴侶法」和「家屬法」(即多元成家法),因為這是伴侶盟努力推動的終極目標,文宣小冊未嚴格加以區分,可能因此會造成不懂法律的人搞不清楚三個法案不同的內容和修訂後帶來的影響,但撰文者應絕無甘文所稱故意誤導教友的動機。

二、愛罪人、恨惡罪

教會中或基督徒身邊都有同性戀者,我們並沒有定罪他們,因為神「恨惡罪」,卻「愛罪人」,所以不論是牧者或平信徒,我們對同性戀者都是採取接納的態度,希望他們能悔改歸主。但是我們不能眼看有人想要藉著國家法律扭曲正當的價值觀、破壞家庭倫常,還要美化不倫的同居關係。反對同性的婚姻論述已夠多(請大家參考柯志明教授所撰「台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一文),本文暫不討論該部分,僅就甘文中所稱對於伴侶法和家屬法的誤解,提出不同意見。

三、婚姻是盟約、不能用契約取代

基督徒相信神造男造女,也相信婚姻是神所設立和祝福的制度,為要使人能生養眾多、管理世界。在這樣的信仰架構下,我們認為婚姻是個神聖的「盟約」,而不是個「契約」關係。盟約除了要有愛的基礎,還有委身、有犧牲、有至死不渝的承諾,有不論對方是否守約、自己絕不背棄的信念。

契約則經締約者同意隨時可以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甚至是單方違約。在婚姻中,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進而生養後代,此種親密關係,是盟約,是無法也不應該用只要暫時肉體歡愉或利益結合、不願負擔長久義務的「同居關係」取代!

四、伴侶與同居人同義

甘弟兄的文章中,用「照顧關係人」來形容或定義「伴侶法」中的「伴侶」,其實是美化「同居人」,伴侶法是企圖美化「同居關係」。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制定「伴侶法」和提出新的「家屬法案」,其真正目的若不是要為不願意受到婚姻約束或無法結婚而只想同居的人解套,就是對於沒有配偶或親屬關係的人仍願意互相照顧的情況過分理想化。

其實目前提供照顧的人有許多是被雇用的看護,我們不難想像當這種「伴侶法」通過時,會有一些被照顧的老人會與照顧者成立伴侶關係。一旦照顧者基於伴侶法取得類似配偶的權利,其他原本的親屬對許多重大事項就沒有置喙的餘地。試問: 當伴侶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意見相左或利益相衝突時,究竟何方應該優先受到保障?有親屬關係並享有繼承權的人,很可能因半路殺出一個身分與動機不明的「伴侶」,被剝奪其原來親屬應有的權利,如此會衍生多少訟爭!

五、家屬間財務糾葛難解

事實上,「家」,是一群「同財共居」的人組成的,要住在一起,財產的權利就要相通。對基督徒而言,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組成的家,同財共居,是最理想和符合神心意的家庭。但不能否認也不可諱言,有親屬關係和委身的盟約,都不能阻斷「謀財害命」的情事,何況沒有誓言、沒有委身的同居關係。

伴侶盟推動的法案其實是挑戰貪婪和軟弱的人性,不知會誘發多少犯罪。例如為了騙取保險金,為家人投保,或是奪取遺產,而殺害家人等等。近年來,被詬病為「收屍隊」的少數不肖陸配,正為適例。同居的家屬之間,會產生共用的財產問題,居所的不動產、動產屬於何人,如何分配或分擔家庭財務,在成員隨時可能變動的情況下(因為任一方都可隨時終止同居關係、退出家庭),都會成為大問題和引發衝突。

六、伴侶法、多元成家的真正目的--「性解放」和「濫交」、「雜交」

聖經說: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馬太福音10:26,路加福音12:2)今天因為伴侶盟同時推出三個法案,剛好讓這些部分激進同志運動分子隱藏的動機被彰顯出來(事實上許多同性戀者並不贊同這些法案)。基督教會的牧者們倡議連署反對法案,其實是因為洞悉草擬這些法案背後真正的目的,乃是「性解放」和「濫交」或「雜交」,是任意同居的自由。甚至我們可以直接指出:伴侶盟是要藉著國家法律除去過去同性戀和同居關係受到歧視的羞恥感和道德的譴責。這可以從10月26日同志遊行中聽到的諸多口號和言論得到答案(請上youtube看一下從遊行錄影剪輯出的「性解放風暴即將襲台」影片即明)。

查伴侶法中的「伴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所謂「伴侶」當然可以任意和其他人(單數或複數皆可)有性關係,「伴侶法」中的「伴侶」隨時可以單方解除契約不再繼續伴侶關係,則同居一段時間後還可離開找別人同居,並周而復始。通常會選擇不進入婚姻只要同居的人,通常是抱持「試試看、能不能在一起」的騎牆態度,有如「試婚」,一覺得不合適就分道揚鑣。這種不願意負責任的暫時關係,並不是光榮的,一般同居人並不會張揚這種關係,也就不太可能會願意去登記留下記錄。同居者來去自由,若分手也不會留下記錄,我們懷疑有多少人會去登記伴侶關係然後在分手後留下比「離婚」還不堪的記錄?試問,哪一個父母知道兒女的交往對象與別人有過同居關係還會同意他們在一起?

何況情人之間必定要求感情上的忠誠,相愛本來就有排他性,伴侶法不要求伴侶忠貞,是過度理想化。沒有愛情、誓約、委身的伴侶關係,成為契約關係,只講條件或期限,只用法律保障權利卻沒有違約的刑罰和強制履行義務的規定,一方不想遵守契約關係單方就可以解約,這比商業契約還自由,豈非變相鼓勵大家不要婚姻只要同居? 借用「我沒有丟石頭、你不要被打到」一文中所述,柿子挑軟的吃,若是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誰要用法律綁住自己?伴侶法真的難逃脫鼓勵以「同居關係」代替婚姻的嫌疑。

至於家屬法(就是多元家庭)規定多元家庭的成員彼此間不必有愛、不必有親屬或性關係,但住在一起。試想,一個家庭的私密空間,豈不是提供隨時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最佳場地? 在家裡你一定會自由自在地穿著睡衣、甚至更清涼的打扮,那不是給同住的人帶來引誘嗎? 而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住在一起,超過一個以上的同居人彼此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防止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不是鼓勵「濫交」是甚麼?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小孩,不是多了一些照顧他的爸爸媽媽,反而是多了很多可能性侵或傷害他的家人。現在正常的家庭教養小孩避免其走上歧途都已經力不從心、遑論所謂的多元家庭中沒有家長,沒有權柄的觀念,誰有權力管教小孩!
聖經說:你們不要自欺,濫交是敗壞善行。(哥林多前書15:33)身為基督徒,怎能支持「伴侶盟」推動的「伴侶法」、「家屬法」?

伴侶盟希望藉著訂定伴侶法和家屬法讓不分性別的兩人或多人之間的關係保持彈性,不是只有結婚一個選項,但結果必定造成更多不安定和混亂的關係。君不見連有婚姻法律制度保障的家庭都越來越脆弱,小三橫行,何況沒有血緣關係、沒有委身的承諾所組成的家庭?相愛的人住在一起都難免摩擦,何況是僅因契約關係而同居的人?伴侶盟所推的法案真是完全著眼於爭取目前同居人間的法律權益,卻無法解決倫常崩壞之後要收拾的殘局。

請大家看清楚,同運分子爭的第一步是同性婚姻合法,若不想被婚姻約束,至少可以同居,以「伴侶」名之。又為了方便同性戀者雜交,乾脆搞多元家庭,但為了遮掩這個目的,把其他弱勢家庭拉進來,美化這些同居關係。(其實在其理念中,所謂的朋友、鄰居、同事、同袍、xx之家等等,都可修改社福的法令達到相同的目的,無須另行訂定家屬法)。

我們不要被表面似是而非的包裝給欺騙了,伴侶盟推出的法案,的確是要「毀家廢婚」。此觀102年10月26日同志遊行的三個訴求,就可明白: 第一,要求「娛樂性用藥合法」,因為同志的PARTY搞雜交,需要這些毒品來提昇「性奮」。第二,同志要搞性解放,所以訴求要教導SM(性虐待)。第三,要求性工作者合法,這還是性解放。

少數人爭取同居關係合法,要多數的家庭陪葬,要扭曲我們下一代的觀念,基督徒如何能繼續沉默?如性別平等協會出版的「青春水漾」光碟教導青少年甚至兒童追求身體感官愉悅、鼓勵早早與異性或同性發生性關係,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七、保護兒童,教導正確和健康的家庭觀念

最後,基督教會牧者們反對同性婚姻法案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從保護兒童的觀點出發。

因為同性婚姻、伴侶法和多元家庭法案最大的受害者,會是兒童。

同性無法生出小孩,唯有借腹(借精)生子或是收養小孩,前者會衍生出誰是真正的父母、或代理者爭奪小孩親權的糾紛;後者則在收養家庭崩解的時候,小孩面臨被拋棄的風險,或是在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中增加被性侵或虐待的風險。沒有婚姻約束的家庭是個不穩定的家庭關係,比起親生兒女來說,養父母對於沒有血緣的養子女,甚至只是住在一起幫忙教養沒有法律上收養關係的小孩,比較不容易產生濃烈的愛和犧牲奉獻的情操,一堆無血緣的家屬參與撫育和教養更會讓小孩無所適從。

遑論在這個家庭分裂或重組時,小孩會成為人球被拋來拋去還是被爭奪,都更增加不確定的風險。我們相信若小孩有選擇的權利,他們會希望有正常的父親、母親,和一個完整的家庭。小孩不會願意被同性家庭或沒有婚姻關係的一群人收養。這就是護家盟揭櫫的理念和高舉的大纛,撇開信仰給我們的價值觀,我們希望以幸福的家庭來保護小孩、養育身心健康的下一代。健康的家庭是社會穩固的基礎,不能因為社會已經越來越亂了,乾脆讓亂源之一就地合法。

八、對於同運律師團四點聲明的回應

法律會導引教育的方向,因為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如果連這個道德的底線都守不住,將來受衝擊的不止是婚姻和家庭,而是整個社會倫常的崩解。

一個人有生病的跡象,我們會趕緊改善他的飲食和調整作息,避免他真的生病。而不是先預期他可能會發生的一大堆其他併發症,去把所有相關的藥買來。我們不願意社會走向病態,不願意國家淪為所多瑪、蛾摩拉,招致上帝的審判。所以雖然同性戀存在是事實,我們也尊重這些人的權益,但同性婚姻有害於社會善良風俗,不應以立法鼓勵這個現象。目前少子化已經衝擊人口結構,未來會產生很大的經濟問題,同性婚姻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把國家帶向滅亡的途徑。法律要導正這種偏斜的社會趨勢,而不是隨從這樣的趨勢事先訂定法律因應。

同性戀者作為一個自然人的人權已有足夠的法律保障,他有和異性結婚的權利,要與同性伴侶發生性關係或同居,法律也沒有禁止。所謂制定法律予以規範,目前恐怕是多餘的,同性戀者除了爭取結婚的權利,其實應該也不願意被政府其他法律規範。同性戀者要的是更多的自由,是「解放」,不是約束,所以說支持政府制定相關法律予以規範,反而與同性戀的訴求背道而馳。

九、結語

我們要遵行人間的法律,但我們有更高的行為準則:聖經。既然聖經中多處定義同性的性行為是罪(異性間婚姻外的性行為也是罪),我們當然不能贊同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使下一代價值觀錯亂。以弗所書5:11-12說:「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求主憐憫失喪的靈魂,教導我們幫助在黑暗中的弟兄姐妹走出埃及,行在光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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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啟文:同性戀者有甚麼人權?
編輯室 / 基督日報記者 作者: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
2013年11月08日07時01分 (PST)


重要易懂節錄
 
 
 
 
 人格尊嚴的平等 =/= 行為與生活方式的平等

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例如煙民與非煙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在現實生活裡他們都同樣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領取綜援等權利,然而因為吸煙的行為對自己和別人的健康都有風險,所以是社會不鼓勵的行為,因此,煙民比非煙民在各方面受更多的限制,這是合理的,也不意味著社會或法例否定了煙民的平等尊嚴。

同樣道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有同樣的基本人權,然而同性戀者的行為(如肛交)和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的本就有差異,在價值上有很多爭議,所以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有不同的看法和評價,是非常自然的。
贊成和反對同性戀行為雙方都有權持守自己的意見,這也是良心自由的人權。
強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改變看法,不單不是人權,更加是不尊重別人的良心自由。

以下那種婚姻的理解是人權呢?
(A) 婚姻= 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 婚姻= 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 婚姻= 一男多女的終身結合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 婚姻= 多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化婚姻)
(E) 婚姻制度本身違反人權,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情、拍散拖等),所以應該取消婚姻制度。
(F) 婚姻= 多個生物(不論是否人類)的終身結合

香港的同志運動接受(B) 而不接受(A) ,他們認為若接受(A) 而不接受(B) ,會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權。他們現階段還沒有提倡(C)-(F),然而平權的思路是難以停留在(B) 的。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 或(D),多妻(多夫)傾向者或多元化婚姻的愛好者也會指控我們侵犯他們的平等人權。但想深一層,偏重長相廝守關係的婚姻制度本就排斥了一些不好此道的人,所以平等權利的思路可能不單導向多元化婚姻(D),更是婚姻制度的取締(E)。但一旦取締了婚姻制度,那又會對那些希望社會支持他們長期委身關係的人不公平。(有些人會指以上論證是在抹黑同性戀者,但只要真正明白我的論證,就知道抹黑的指控只是以一種煽動情緒的方式來回應一個理性的論點。) 我相信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事實上接受(B) 但不接受(C)-(F) ,他們譴責傳統派(A) 漠視同志平權,也不接納他們提出的道德理由。這是否五十步笑百步呢?若不訴諸道德理由,單從他們那種平權邏輯看,如何防止由(B)向(C)-(F) 滑落呢?


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者(反對同性戀行為的人)也有不受歧視的基本人權

當同性戀運動的訴求超越個人的自由,而包括一些社會工程(社會工作)項目時,那當然會影響別人,所以也要認定其他人(特別是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權,以強制手法對付他們是漠視這些人的人權。
總結而言,同性戀異見分子(其實所有市民)有以下人權:
用合法的方式表達反對同性戀的自由;不因其立場受滋擾和歧視的權利(所以 之前郭采潔的人權算是也被侵犯喔!);
不被強逼去用自己的財物認可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的權利。
 
同性戀者權利不是絕對的,當他們的權利與別人的權利衝突時,沒有理由總是後者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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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說他是同性戀,穿女裝進女廁,我怎麼辦?

林永傑 
alwaysjielin@gmail.com

台北馬偕醫院周姓男員工,進醫院工作後穿女裝、進女廁,3個月後馬偕以擅離職守資遣,卻被控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法院初審判馬偕賠5萬,二審判免罰款,但馬偕得立刻回復周先生職位,並補發一萬六千元獎金。

「可自由進女廁?」身邊男性朋友聽後,亮出色瞇瞇的眼。不是男性皆可以,須自我認同為同性戀才能享特權。女同事憂慮地問:「色狼說他是同性戀,穿女裝進女廁,我怎麼辦?」

女性只能自求多福。同性戀團體現可進中小學,放映「青春水樣」影片,鼓勵學生找性刺激帶、與同學做愛,又從你繳的稅領「性別平等」推廣費。老師若取締男生穿女裝,以免魚目混珠男生進女廁、危害女生安全,卻會依違反性別平等法辦、最重可解聘。

在少子化世界第一,台灣面臨國安危機時,能延續生命的女性,該是社會優先保護對象,女性權益卻被逼到牆角。女人結婚生子、勞碌家事後會變老,男人卻可能拈花惹草,「通姦罪」是為保護女人,讓她有完整的家。

同性戀團體去年遊行喊出「革命婚姻」,誓將通姦除罪,今年速將「多元成家」方案送進立院。如他們發言人所說:「原本可出軌,同性婚姻合法後去新公園偷吃,卻會被告通姦,」他們不只要同性婚姻,還要一個可出軌的多元家庭。多元成家拿刀摧毀現有婚姻制度,改造成「小3合法化的多元家庭」。

「有天對小3、伴侶厭倦了呢?」同運團體討論中,有人提出這問題。因此「2男1女」、「小3合法」的多元成家法案,又增解約條款,讓一方不開心時,可到戶政機關自由解散家庭。且為維護同性戀、陰陽人權益,如此多元家庭,還能自由認養小孩。

而今年同性戀大遊行,也因許多同性戀轟趴時用搖頭丸助興,卻被警察取締,因此訴求娛樂性用藥(即搖頭丸等)須立刻合法化。遊行甚至將友誼之手,伸向火車性愛趴男子蔡育林,在他在飽受媒體攻擊後,能上台當貴賓、鼓吹性解放,並接受滿場最熱烈掌聲。

台灣從純樸社會,變成少子化世界第1、離婚率亞洲第1、未婚少女懷孕率亞洲近鄰國家第1、墮胎率現代國家第1的社會,還能繼續解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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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動的「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強調四項特點:「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日前已送入立法院準備審議。

我們反對的是「多元成家方案」之惡法立法,對於同性戀者的權益與需求,或可通過其他方式尋求幫助,不應將影響每個人與國家根基的「婚姻與家庭制度」破壞掉,對此我們堅持相關制度的改變須透過制度性的作法取得全民共識(如全民公投),而不是由少數人在未經全國共識下草率更改影響全國人民的婚姻制度與關係國家根本大法之民法

「荒唐危險」的伴侶制度與多人家屬 (針對以愛情有性愛關係的伴侶之評論)

「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強調大人個人權益甚於對彼此的承諾與對孩子的權益,這是想要享受政府對婚姻、家庭提供的權益,卻不願受婚姻的規範束縛而另創的制度,下述可能帶來的社會亂象與問題,若成為未來世代耳濡目染的生活環境,你能接受嗎?

1、伴侶制度沒有性忠貞義務:讓通姦除罪化與其說是法律的鬆綁,更危險的是它在宣告兩人結合成家不需要性忠貞,傳揚性自由解放的意識形態與價值觀,更破壞夫妻關係中應持守的信任與承諾

 法律是道德的最底限,事實上許多惡法,人雖看似未違法,但已違反道德標準,同時法律除消極面規定不可做甚麼甚麼外,但也表示你可以做到甚麼程度不叫違法,那具有一種生活上無形的意識與價值觀的引導和宣示作用,當然我們知道法律有其限界(所謂法律漏洞或僵化性),但至少規範要符合並保障主流價值觀、 對於少數者權益也需以不侵害安定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並有著勸勉或警示人們不要做不道德違法的事。

    因此,不能以伴侶間不一定要做愛為前提,就主張伴侶無須守性忠貞義務,為要讓因愛情結合會有性需求但選擇伴侶制度成家的人,就可以不用守性忠貞,這邏輯只能說這是符合身體自主、性自由主義者的盼望與主張,通姦與小三合法化與其說是法律的鬆綁,倒不如說它是在宣告性自由解放的意識形態與價值觀,因為偷情、外遇是婚姻最大殺手之一,當然性自由主義者不這麼認為。

2、伴侶制度適用同性與異性,允許單方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關係是否將更混亂? 若未來取代傳統家庭,兒童可能不再有固定的爸媽,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

3、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主張婚姻不是兩個家庭的結合),沒姻親關係,婆婆不再是媳婦的媽了,連帶孩子恐也因父母跟姻親的疏離關係而與家族疏離? 此價值意識顛覆家族傳統與文化

4、與直系血親以外都可以成為伴侶: 未來和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甚至公公與配偶方兄妹也都可以合法登記成為伴侶? 恐造成「亂倫」合法化之疑慮。

伴侶盟回應說: 多元成家草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身分關係,對於許多反對者所念茲在茲的「亂倫」、「性關係」,僅簡單回覆如下:我國刑法第230條的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伴盟草案通過後,也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但刑法230條採告訴乃論,不告就不罰(亦即只要雙方合意性交,相關人互不提告就沒事),然而目前民法或刑法親等的規範是有「倫理與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實務上這最大問題在於牽涉倫理問題,例如伴侶解約後女方和男方的爸爸登記為伴侶,或有血緣關係的表兄妹結成伴侶…,這些都恐導致人倫秩序紊亂崩解,讓人的位格趨近於動物。

5、多人家屬的概念強調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沒有血緣關係的3男2女可以自主選擇成為一個家,其理念主張"要找回屬於每一個家人的聲音,讓家庭成員可以平等、積極的協商彼此都滿意的安排(無論是守貞或開放關係)",如此恐造成「多P」合法受保障之疑慮?

 補充: 伴侶盟回應現行的民法親屬篇第六章,住在一起的多P或妻妾本可主張家屬之身分權利,非本次修法才會造成的結果。

  所以伴侶盟承認我們對多P成家的疑慮是存在的但仔細去了解時,現行民法一一二三條所稱的「家屬」表面上看起來是指共同生活的人,但實際上是針對異性戀夫妻、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係所開放的保障而已,妻妾、性伴侶要加入很難吧! 況且婚姻制度有性忠貞的規範,對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而言,發生性關係是有風險的 (日後一旦翻臉可能被告)。

所以伴侶制度 + 多人家屬,對於有多個性伴侶的人就成為輕易解套的方法(我愛A, B, C三人),只要家人間彼此簽訂契約協商滿意即可。我們是不接受這樣的思想與做法的,至於多P幹嘛要去登記,我想變成家人有法律上對家人的權益保障,是有其好處的。

 

6、伴侶盟等團體巧妙地挾台灣出現「非典型家庭」思潮,把許多弱勢或社會現象都囊括進去,用「尋找愛的可能」來溫情喊話加以包裝伴侶制度,但法條對於以愛情為基礎的伴侶關係之規範卻極不穩定,將徹底破壞家庭倫理制度,進而耗費大量社會成本。

7. 關於收養孩子: 伴伴侶制度組成過於多樣化,加上考量毋須性忠貞所以會有非婚生子情況,所以取消「婚生推定」之原則,亦即伴侶生的孩子,不會立即產生法定的親子關係(即使親生也一樣),若願意養就要辦收養手續,依此推理你是否可以不認養,就免除負撫養責任。一方伴侶可以單獨收養孩子,雖然改為需得他方之同意,但在無共同撫養意願下,伴侶又須負彼此扶養責任,試想這樣的「家」是要如何運作呢? 綜觀其思維都是從成人的喜好愛慾作為優先考量,而非從孩童權益出發!!所以伴侶制度家庭中的孩子既要面對伴侶變動的高度不穩定性,還要面對成人是同性戀、雙性戀..等等差異的性傾向,更令人擔憂的是養子女從小就失去學習忠貞、承諾等價值,只學習到成人的高度自我中心。

總之,伴侶制度許多論述皆以伴侶雙方是基於「友情、無性關係之需求」為前提做論述作為溫情訴求,但現實中基於「愛情(有性需求)」結合的伴侶難道會比友情關係少,我們所提可能造成的淫亂問題之質疑,卻 避重就輕予以迴避,難道對這事是順其自然? 樂觀其成? 還是睜眼說瞎話,認為這種事情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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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發起 反對同性婚姻與多元成家方案立法,若您認同,請踴躍參與連署,讓反對的民意充分發聲,保護家庭與我們的下一代 
 

A.連署方式:

    1. 網路連署
 
    2.附件紙本連署書填妥後請回傳(下列三種方式擇一)以便統計,感謝您。 
        一:郵寄到:24299新莊郵局第6-84號信箱。二:傳真到:(02)2907-6972    三:請掃描後將電子檔email到:taiwanmarriage@gmail.com
 
B. 背景說明:尤美女立法委員提出的民法修正案,欲將民法親屬編972條文中「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男女」兩字修改為「雙方」,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該法案已經通過一讀,預計在新會期中,進入二讀審查的階段。由許秀雯律師所帶領的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動「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草案強調四項特點:「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收養制度」,預計在2013年9月立法院新會期開議時將法案送入立法院。家庭結構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成長,尤美女立委的「同性婚姻法案」及伴侶盟「多元成家草案」可能對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及下一代健康的未來造成極大負面影響,也因此「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將發起連署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草案」。 
 

C.連署聲明:維護「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價值,反對「同性婚姻」、「多元成家草案」

1、婚姻制度關係到iStock_000017881179XSmall全國人民與民眾生活、家庭倫理、道德價值、社會秩序及國家永續發展息息相關,我們堅持婚姻制度是一男一女成年人的結合,並且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我們堅持民法972條中一男一女結合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最符合台灣全體國民的整體利益,不應隨意更改,立法機關及政府相關單位應與全國人民一起共同維繫婚姻制度及保障下一代的權益,以維護台灣的家庭延續與全國人民利益。
2、「多元成家草案」中所主張的「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多人家屬及收養制度」,將徹底破壞家庭制度及倫理觀念,其中不限性別、不負性忠貞義務、單方面即可解約、與雙方親屬沒有姻親關係、自主選擇多人家屬及領養小孩等主張,皆將台灣帶往「毀家廢婚」的境界,此草案所帶來家庭的不穩定性將耗費大量的社會成本,兒童的權益將得不到保障,衍生更多問題,我們堅決反對此可能引起社會混亂及國本動搖的法案。
3、婚姻及家庭制度關係到每一個人及整個國家社會,相關制度的改變應由全國人民充份的討論並交由全民共同決定,透過制度性的作法取得全民共識(如全民公投),而不是由少數人在未經全國共識下草率更改影響全國人民的婚姻制度。 

我們應該尋求其他更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但不應修法把固有好的婚姻及家庭制度都毀掉,為了下一代,臺灣應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讓孩子們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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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自作者 天地浪客

2013/12/8 版主依據網友的指教,補充更新 

多元家庭觀念是近年全世界的熱門話題,台灣最近也為此而鬧得熱哄哄,並為「家庭」重新再定義。在這種文化洪流下,亙古以來由男女婚姻所衍生的家庭人倫關係將徹底被瓦解。
 
在2011年9月30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推出了民法「伴侶制度」修正草案。伴侶盟是一個成立於2009年的民間組織,她們的目標是倡議所有形式的家庭關係,都受到平等與適當的法律保障,故此致力推動台灣的「伴侶法」和「同性婚姻法」的立法,推動連署,伴桌等造勢活動,目前同性婚姻的法條已在立院通過一讀。

一般非同志的支持者,大多數單純認為異性可以成家,同性為何不行,他們也應享有法律上對婚姻與家庭關係的保障與福利,包括收養子女、財產繼承..等等。

此次「多元成家」要主張與強調的,其實伴侶制度、家屬制度的訴求才是重點,婚姻平權不過是點綴,我們現在是要立法,不是很抽象或情緒性地喊口號而已,因此各位知道伴侶制度法案之文字敘述背後,有何陷阱與可能造成的危機嗎?  

伴侶盟等團體巧妙地挾台灣出現「非典型家庭」思潮,提出《多元成家》草案,針對時下社會高離婚率下單親家庭激增,經濟萎縮下不婚族群擴大,少子化呈現獨居老人快速增加等結合這些新族群,推出這種「三明治」草案。一方面畫大餅,把其他許多弱勢或社會現象都囊括進去,用「尋找愛的可能」來溫情喊話加以包裝;實則「暗度陳倉」讓同志婚姻與伴侶制度能順利通過立法,而這次活動背後的同運團體,不僅是同性戀社團,還包含主張性解放與性自由的團體。

基本上伴侶制度的精神若只限於 類似朋友、關係照顧人等友情為基礎的族群,那倒是立意良善,可以研究研究! 但依據同樣是可單方解約的法國伴侶制度,其登記的族群異性戀者占整體比例已高達90%以上(特別是年輕人),所以伴侶制度針對以愛情為基礎的情侶、伴侶,其影響才更是我們應該要關注與思考的重點!

針對現行「伴侶制度」草案所踩地雷區之我見:  (以下是針對同性戀與異性戀者 以愛情為基礎的評論) 若有錯誤認知,歡迎指教

 該草案主要是期望政府加快「伴侶法」的立法程序。伴侶盟主張設立更有彈性的另類婚姻制度,讓無法進入異性戀結婚的人士也可以組織一個受到法律和政策保障的家庭。不限性別、性傾向、並不以性關係作為締結伴侶的基礎,亦即伴侶的結合可以出於愛情或友情,只要兩個人(男女、男男、女女、雙性人、跨性別),願意承諾相互照顧、共組家庭,就可以登記成為伴侶而且伴侶間並不以同住為必要。看其網站訴求,為要打破所謂既成婚姻觀的框架,不願束縛於目前法令對婚姻與家庭嚴謹的保護之規範而另行推出伴侶法草案,欲把同居現象合法化,強調婚姻不是成家的唯一途徑,然而,婚姻之所以神聖,是因為兩方的相愛與誓約,但時下不願受束縛的速食愛情歪風,背後不正是代表個人主義與性自由的猖狂,不思如何導正,減少社會亂象,如今卻說要把它合法受法律保障,就可以去汙名,根本是鴕鳥心態, 濫用自由、平等與人權之名,結果只會更加混亂罷了! 甚至無法收拾。

 

【地雷一】主張伴侶間沒有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的義務

隱憂: 為要把通姦除罪化(目前在台灣通姦是刑事罪行喔),真正只因友情願意成為家人,都不與對方或他人發生性行為,太神聖了吧! 固然伴侶可以沒有性義務(純友情),但一旦把"忠貞"兩字拿掉,就不禁讓人引發主張性自由的聯想,也不無道理。

版主補充: 伴侶盟對廢除通姦的說明: 說明網址  ,由此看來,這些團體本來就力主要廢除通姦罪,"要找回屬於每一個家人的聲音,讓家庭成員可以平等、積極的協商彼此都滿意的安排(無論是守貞或開放關係)",把性與愛分開來看,用社會存在的錯誤與不道德現象來論證忠貞已不合時宜,規範與否並不重要,這是在鼓勵並宣揚"性器官是我的,身體是我的,只要我喜歡有何不可以等身體自主權",大談西方那套 個人主義與性自由、性解放的價值觀與意識形態,歐美先進國家的觀念與法令許多都是惡的,我們不能全然接受吧。殊不知,夫妻忠貞的真諦與要宣示的承諾是,"丈夫全心愛妻子,妻子全心愛丈夫,夫婦在肉體與精神層面,把最寶貴的性獻給彼此,從而誕生所心愛的子女,成就真愛的父母與家庭",這才是我們要努力與教育世世代代傳承的理想與價值觀。當然若人們有健全的婚姻觀與家庭觀,那麼法令即使判通姦要死刑,也沒人在怕,屆時廢除法令倒也無所謂,但台灣正值價值觀混亂、性道德混亂、家庭價值模糊崩析之際,法令有其必要性吧!

不過前幾天,看到尤美女立委與部分婦權人士召開記者會,要正式提案廢除刑法的通姦罪了。真是各方因緣巧合,一次解套!

 

【地雷二】多人家屬制是要讓成家和"性與血緣親屬關係"脫鉤-一個人就算不做愛、不生子,也有擁有家人的可能她們認為「三五好友也可以組成一個家庭,一起養小孩,一起養小狗,以家人的身分相互照顧扶持。」(12/8 重編本文)

隱憂: 自己選擇家人,打破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家屬制度,聽起來立意好像不錯,但不以親屬關係為家的定義,法條規範上要退出家屬也很容易,不但家人的身分關係不穩定,挑戰的不僅是中華文化的人倫秩序觀,在法律面的實務上也會衍生諸多問題與漏洞 (參照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0202640532041129&id=1432570003  不過文中最後論述「自然 / 不自然的議題」,吾等認為其標準,因人與萬物位格不同等,不應以萬物習性來評價人,現今人的習性多傾向後天的墮落性或罪性亦不能視為自然,唯有當人能回歸創造本性,才算是真正的自然 )。

但宗教團體把此法案影射到多P成家? 伴侶盟網站的回應中也承認有此可能,許多人留言 覺得對多P的見解或憂慮過於主觀,或許這見仁見智,簡言之,在此多P是針對那些價值觀持性濫交、性自由、性解放者而言,我相信一般正常心態的人,不會如此。版主不想就此點再行爭論 (有興趣者自己參照過去留言)。另有可能的情況是,假若有多重性伴侶或多位愛人(類似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因伴侶制度只能登記兩人,只好用多人家屬制度把其他人包含進來成家,當然最愛的那人享伴侶(配偶)的地位與保障,其他就至少當一家人吧!

 

【地雷三】鼓勵好聚好散的親密關係
鼓勵親密關係中的人們好聚好散,允許單方可以不附任何法定理由即終止伴侶契約(這比其他國家要開放的多)。但伴侶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會因伴侶關係終止而受影響,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隱憂: 伴侶關係終止後,此部分主張適用目前民法中對婚姻之離婚狀態的相關法令,我們知道父母離異對子女身心的傷害與教養上的挑戰,但伴侶法把配偶關係的終止訂為如此草率,你覺得這樣的觀念適合養育小孩嗎? 何況隨伴侶的交替,小孩是要像拖油瓶般嗎?

這部分的說法美其名是要解決現行婚姻架構中產生怨偶的現象(離婚不易),但伴侶法的法條規定總感覺對婚姻視如兒戲,縱使真有相愛的兩位伴侶願意相守一生,但不諱言,亦極可能產生伴侶換來換去的現象,恐也成為社會問題的隱憂。

 
【地雷四】強調兩個個體的結合(主張婚姻不是兩個家庭的結合)
伴侶一方懷孕及生產,另一方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若另一方願意,可以提出收養的要求。伴侶一
單獨收養子女時,得到他方的同意,雙方可以各自收養只屬於自己的孩子。而且,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

隱憂:  不須自動在法律上認定為親子關係,意味你可以有權不承認伴侶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如此就毋須負撫養責任。此外,伴侶雙方的親人不會在法律上自動與他方的伴侶產生姻親關係,此意謂,配偶的父母跟自己無親屬關係,即使你還是可以跟伴侶方的親屬親密互動,但法定上彼此是無親屬關係,這種文化與意識形態一旦成形,漸漸地我想實質的家族制度終會瓦解。


【地雷五】(伴侶法)締結伴侶的對象除已婚或有伴侶關係者不行外,親等上更僅限制直系血親以外,亦即 表兄弟姊妹、叔叔姑姑也都可以成為伴侶關係,不要跟我說伴侶不以性關係為必要條件,在物慾橫流、光怪陸離的現代,法令一旦鬆綁至此,難保不會發生現行婚姻法中"亂倫"也受法律保障的疑慮。

伴侶盟回應說: 多元成家草案涉及的是民事法律身分關係,對於許多反對者所念茲在茲的「亂倫」、「性關係」,僅簡單回覆如下:我國刑法第230條的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伴盟草案通過後,也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但刑法230條採告訴乃論,不告就不罰(亦即只要雙方合意性交,相關人互不提告就沒事),然而目前民法或刑法親等的規範是有「倫理與優生學」的考量,所以實務上這最大問題在於牽涉倫理問題。

若未來和叔叔伯伯嬸嬸阿姨表哥表姊堂弟堂妹、甚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也都可以合法登記成為伴侶?這些人倫關係在現行民法下的親等規範是不能結婚的,但可以結成伴侶的話,當然以單純地互相照顧是很好,但一旦發展成愛情、牽涉有性關係時,以傳統人倫概念是「亂倫」,但以沒有親屬關係的伴侶制度來看,似乎避開了此問題,只剩道德價值觀是怎麼看這樣的關係,譴責? 默認? 要留給下一代甚麼樣的社會風氣與道德意識,我們這一代是有責任的。 

例如[我可以跟堂、表兄弟姐妹登記為伴侶(但不能結婚),發生性關係也不違反刑法230條,因為是四等親,這樣的事就看你是怎麼看,因為法律允許?] 

因此伴侶解約後女方和男方的爸爸登記為伴侶,或有血緣關係的表兄妹結成伴侶..等等,這些都恐導致人倫秩序紊亂崩解,讓人的位格趨近於動物。

伴侶盟主張,合意的兩人可以選擇要做婚姻登記伴侶登記,但各位想想,以現今社會的性觀念與風氣,特別是年輕一代(不管是男女、男男、女女),可預見的是,選擇登記為伴侶恐成為主流,以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宗教與倫理道德的觀點來看,性自由與亂倫之風恐將一發不可收拾。

我想這是宗教人士與一般社會大眾所無法接受的,出現反對聲浪是必然的,伴侶盟的相關團體所推出此『霸道且誇張』的法案,要大多數人配合少數人的不當訴求,並嚴重禍延社會與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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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關心同性婚姻的後果,提供一篇美國麻州實行10年的同性婚姻經驗,其社會實踐後的實際案例供參考,  http://unification.pixnet.net/blog/post/4197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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